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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00       阅读次数:       来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综[2017]29号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授予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区内下列公司登记管理权限:一是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是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取冠“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的名称,并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体现自贸试验区功能特点的行业表述。允许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上述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权。支持舟山在自贸试验区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

三、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小微企业园、创业园区等地试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基础上,按照源头可溯、信息可查、风险可控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支持自贸试验区率先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基础上,加快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

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冠浙江省名,加强省重点市场和省区域重点市场的培育力度,在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资金安排和省重点市场认定上予以倾斜。对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省级商标品牌系列示范评价工作中予以倾斜。

六、全面开放数据资源,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工商总局电子商务12315投诉维权中心和网络商品质量监测中心、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省工商局与阿里巴巴平台战略合作的优势,实现涉及舟山群岛新区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交换共享,为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七、支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加快基层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争取工商总局赋予外资登记管理权。继续帮助自贸试验区向工商总局申请授予外资登记管理权,并负责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