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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推出第二批创新举措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发布时间:2017-07-21 15:20:21       阅读次数:       来源: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一、第一批创新举措优化(1项)

(一)同商品编码铁矿石混矿

在原限定同一原产国的基础上拓展到允许不同原产国。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不同品质的铁矿石在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行保税物流项下流通性简单加工混矿。

二、第二批量身定制创新举措(4项)

(二)口岸监管一体化改革

一是以宁波口岸和舟山口岸现有的船舶申报平台为依托,加强船舶申报数据的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国际航行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内移动的申报手续;二是在研究分析宁波与舟山间集装箱货物跨关区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港务部门的相关需求,全面推行转关无纸化。

(三)油库功能整合

利用现有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实现两仓功能叠加,即指定仓库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库功能。

(四)同商品编码下保税油品混兑

同一商品编码(10位)项下不同品质的保税油品在保税监管场所(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保税物流项下混兑。

(五)保税燃油出库审批最多“跑一次”

企业通过两仓联网监管系统办理货物出库等业务的在线申请,实现保税油从保税库至供油船上在线申请、线上核批,企业无需再到海关递交单证。

三、复制推广创新举措(7项)

(六)AEO企业培育认证

支持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认证为海关AEO企业,促进企业享受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自主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费电子数据,并自行缴纳税费的行为。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进出口企业、单位需在当日对税费进行确认,不予确认的,可重新申报。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报关单已受理/通关无纸化审结”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八)归类先例

为配合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丰富归类公共服务渠道,推广归类先例制度,引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正确使用归类先例数据,规范、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归类事项。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以通过“归类先例查询功能”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选取先例数据申报的,系统自动将已选中的该条归类先例数据中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返填到对应报关单的表体信息中。为更好地服务自贸区进出口业务,推选自贸区内企业的主要进出口商品归类数据作为先例数据,列入归类先例数据。

(九)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

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企业或海关委托,在企业开展主动披露和认证申请,以及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核查等过程中,通过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活动,提供相关辅助依据的工作。

(十)原油期货保税交割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库,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十一)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

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建立与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制造业相适应的保税监管模式。

(十二)取消异地加工贸易设立审核

取消异地加工贸易审核环节,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直接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