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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07 00:00:00       阅读次数:       来源: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业。

(二)本暂行办法重点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以油品全产业链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储运、中转、贸易、保税燃料油供应等产业;支持绿色石化、现代航空、船舶与海工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工程等先进制造业;支持海事、航运、金融、健康、海洋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三、政策及标准

(三)鼓励500强企业落户。

1.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其中,企业本部迁移至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中国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其中,企业本部迁移至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油品全产业链发展。

1.鼓励引进油品等大宗商品储运、中转、贸易企业。打造东北亚重要的油品中转贸易储运加工、铁矿砂中转贸易、LNG储运加注、煤炭中转加工配送、化工品中转储运加工、集装箱中转运输等基地,大力发展油品交割、仓储、保税业务,显著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国际标准参与建设油品接卸泊位、储运罐区、输油管道等设施。鼓励各类主体参与液货危险品水路运输和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引导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依托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成品油、保税燃料油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对注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大宗商品交易的各类企业,根据其地方贡献予以分档奖励。

2.鼓励引进保税燃料供应企业。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鼓励保税燃料油供应商开展供油服务。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注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允许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业务,通过“先供船后报关”、“一船多供”、“一船多能”等方式探索多种形式的保税燃料油供应模式,提升港外锚地和跨关区直供能力,推动保税燃料油供应通关便利化。鼓励各供油企业加大供应量,每年度超过上一年度供应量增量部分,给予每吨8元~15元人民币奖励。鼓励各供油企业承接供油大单,对于单船每单供油量达到4000吨及以上的(马迹山海域单船每单达到1500吨及以上的),另给予每吨12元人民币奖励。

(五)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1.鼓励引进绿色石化相关企业。在鱼山岛打造国际一流的绿色石化产业基地,支持基地以原油精炼为基础产品,以乙烯、芳烃等高端产品为特色,加快形成产业集聚、绿色环保、国际一流的石化产业集群。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资源、资金、技术、市场参与建设经营石化基地。允许世界一流石油化工企业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石油富集国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油品加工企业,在获取原油进口资质、配额及原油进口使用权等方面给予支持。

2.鼓励引进现代航空相关企业。在朱家尖岛建设航空产业园,通过飞机总装组装、制造,对接国际航空产业转移,形成航空产业集群。鼓励引进飞行驾驶培训、空中旅游观光、通用航空基地运营服务及相关科研机构,鼓励高端先进航空制造、零部件物流、研发设计及配套产业向浙江自贸试验区集聚。以波音飞机完工和交付中心项目为契机,鼓励国内外知名航空装备及零配件制造企业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

3.鼓励引进船舶与海工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工程等相关企业。鼓励引进绿色节能船舶、高技术高附加值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研发制造产业,打造国内外知名的船舶与海工装备制造基地和船舶修理基地。鼓励引进海洋大数据、海洋卫星通信、船舶电子、海洋探测仪器设备等产业,打造国家级海洋电子信息产业示范基地。加快海洋生物医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建设具有舟山特色的海洋生物产业集聚区。

对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上述三类产业,新引进的投资超10亿元人民币以上重大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500强、央企等重大投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其他产业相关政策按《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文件政策给予扶持。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1.鼓励引进海事服务相关企业。积极培育壮大外轮供应企业,丰富供应品种和服务;大力提升航运功能,发展转口贸易,优化沿海捎带业务,推动以邮轮、游艇为主的海洋旅游运输事业发展;推动与航运相关的海事、金融、法律、经纪、保险等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国内外企业开展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修造、国际船舶检验、保税维修、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等高端服务业。对实际利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企业,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引进金融服务相关企业。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符合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交易中心(所),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等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等,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鼓励引进跨境服务、离岸贸易企业。鼓励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运营中心落户,企业将其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营运中心设立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其在舟山首次年度海外结算营业收入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对电商企业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建设开放技术类的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等服务机构,满足区内产业对共性技术的服务需求的,经认定,按平台建设所需总费用的10%,给予平台投资者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设立浙江自贸试验区产业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由舟山自由贸易港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浙江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产业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原则,经严格评估,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与具良好发展前景的初创企业的创业投资,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舟山集聚。

四、服务与保障

(九)创新投资企业服务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措施。规范行政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深化落实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十)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

(十一)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对浙江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全面落实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杭州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措施。

(十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构建公平竞争、透明开放、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三)建立浙江自贸试验区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项目洽谈、建设和经营情况,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投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附则

(十四)本暂行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包括各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十五)申请本暂行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年度可享受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税收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鼓励500强企业落户一次性扶持奖励除外)。

(十六)本暂行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进行初审,经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先期予以兑现,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十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本暂行办法由浙江自贸试验区招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