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关监管类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12:48:12       阅读次数:       来源: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各有关单位:

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01030

 

    

 

浙江自贸试验区

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

试点方案

 

根据《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1号公告)和《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的复函》(商办贸函〔2018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释放低硫燃料油出口退税改革红利,用足用好国家赋予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不同税号油品混兑调和政策,为国家在油气领域改革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创新经验,现决定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先行先试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试点,做大做强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形成低硫燃料油自主生产、保税进口、混兑调和相互促进的供应体系,进一步增强低硫燃料油保障能力和议价能力,助力东北亚保税船用燃料油加注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国港口海事服务国际竞争力。

二、试点要求

(一)资质认定。按照“试点先行、严控风险”的原则,先期选择具有混兑调和作业经验的相关企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企业。申请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试点企业须具有商务部门批复的混兑调和加工资质,企业经营范围需包括“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等相关条目

意向企业向综保区管委会申请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试点,综保区管委会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对符合条件企业出具同意开展试点文件,并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经认定的试点企业,税务部门准予开具出口业务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业务流程。试点企业根据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试点要求,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在符合海关要求的油品储罐内完成国内料件和保税料件混兑调和,形成符合低硫标准的船用燃料油,申请办理倒入出口监管仓,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企业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国内料件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燃料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三)其他要求。根据油品开票管理相关要求,为做好由进销项品类不同而带来的变票风险防范,现阶段试点企业仅限开具用于出口的燃料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其他品类、其他税率增值税发票。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条件成熟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试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权限。

三、职责分工

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对舟山行政区域内的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试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对应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

(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牵头做好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退税试点资质认定和业务指导,做好保税燃料油混兑的配套服务。

(二)舟山市商务局。负责审查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企业准入资格条件,提出授予或取消企业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资格的总体意见。

(三)舟山市税务局。负责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企业成品油生产企业归类,并做好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工作。

(四)舟山海关。负责保税燃料油混兑进、出、转、存等流通环节的审核,根据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相关要求实施监管。

(五)舟山市市场监督和管理局。负责审查企业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等相关条目。

(六)浙江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负责牵头协调企业试点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七)浙江自贸试验区政策法规局。跟踪评估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退税试点成效,根据需要,牵头修订完善试点方案。

 

四、风险防控

(一)风险防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业务企业的准入审查、安全督查和合法合规检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好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退出机制。对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出口退税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各职能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试点企业及时取消试点资质,并纳入失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