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船多地多供
2017年,浙江自贸试验区创新开展保税船用燃料油“跨关区直供”、“一船一地多供”供应模式,有效改变供油企业单艘承运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只能对一艘船舶供油局面,推动企业灵活作业、提高经济效益。
为进一步推动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促进供油业务更大发展, 2018年,舟山海关会同南京海关等关区,适时推出“一船多地多供”监管创新举措,多港口实现互联互通,多地共享改革红利,大幅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供油企业效益,实现海关监管模式的新突破。
1)主要做法
制定跨关区联系配合办法。舟山海关积极加强与南京关区多地海关沟通协调,在海关总署跨关区保税供油直供操作规程基础上,两地海关研究制定《南京 杭州海关关于保税油直供业务监管联系配合办法》,在海关总署操作规程“一船一地多供”的基础上,新增“一船多地多供”操作规程和监管办法,进一步深化监管业务协作,实现保税船用燃料油海关监管模式的制度新突破。
创新保税船用燃料油“一船多地多供”供应模式。允许单艘承运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南京关区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隶属海关(办事处)辖区内的多艘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船用燃料油,采取“统一申请、分步供船、集中反馈”的方式办理。
2)实践效果
提高船舶供油效率。原有的“一船一地多供”模式,对一个关区的两个隶属关的供油,都需要使用一条驳船。“一船多地多供”模式允许两条驳船在两关或多关间穿插进行供油,在一条驳船回舟山补油过程中(来回大概需要近3天时间),另一条驳船可以作为补充,避免出现运力中断情况,可随时满足受油船的供油需要,大幅提高供油效率。
降低企业供油成本。保税船用燃料油“一船多地多供”供应模式打破原有“一船一地多供”模式的区域限制,在多地订单不均衡时,可方便集中驳船运力,至少可以节省30%的驳船运力,降低供油企业额外租船成本、物流成本,提升企业效益,提高油品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促进供油业务发展。自业务开展以来,截至2018年底,已累计在南京关区开展业务35批次,实现保税供油25万吨,有效促进舟山口岸供油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同时,舟山海关结合“跨关区直供”+“一船多地多供”组合模式开展业务,2018年舟山口岸实现保税船用燃油供油量359.3万吨,同比增长96.5%,推动其成为全国第一大保税供油口岸。
2、跨关区供油
举措内容:允许供油企业跨舟山海关辖区到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直供业务,包括宁波、南京、上海等,及本关区内的嘉兴、温州、台州等。参与制定并推进海关总署的一系列发文,为“跨地区直供”取得政策支持,并召集上海、南京、杭州和宁波等关,就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进行了协调。
创新点:原监管模式下,保税油供应需先由供油地(如舟山)保税油库审批出库,进入受油地(如上海)保税库储存,再由受油地保税库审批出库向受泊船供油;举措推出后,可由供油地保税库直接向受油船供油。
第三方评估意见:浙江自贸区在原舟山综保区的基础上,系统化开展保税油直供工作,具有较长时间的发展经验,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浙江自贸区成立后,进一步打破区域限制,与宁波、南京、上海等海关辖区深化合作。舟山综保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施行该项政策, 并通过海关总署文件的下发以及浙江自贸区的成立,形成系统化的跨关区直供监管模式,之后福建、海口等区域也先后颁布政策,开展监管工作。经评估此举为具有本地特色的全国首创类措施。
实施成效:2017 年全年浙江自贸区保税油跨地区直供量达 76.11 万吨, 同比增长164.55%,占同期供油总量的 41.63%,跨关区直供业务已成为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供应中心的一个强劲增长点,舟山成为国内保税供油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该举措将原“两出两进”优化为“一出一进”,简化了审批流程,节约了供油的时间,据测算,供油时间由原来2天压缩至4 至 5 小时;此外,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供油企业到宁波、南京、上海等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打破之前的区域限制,极大的降低供泊企业的仓储成本、物流成本,减少因油料二次入库而造成的损耗。
3.保税燃料油“多船一供”模式创新
浙江自贸试验区自挂牌以来,围绕建设东北亚保税船用燃料油加注中心,不断推出制度创新成果。2018年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油供应量达到359.3万吨,居中国口岸首位、跻身全球十大供油港。随着自贸试验区保税油供应业务持续增长,外轮申请单船加注量显著增加,4000吨以上订单呈常态化,最大单船加油量可达到7500吨-8500吨/船。与此同时,国际海事组织出台2020年低硫环保要求,外轮常需同时补给高硫燃料油、低硫燃料油及柴油等多种油品,一船难以满足外轮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自贸试验区在全国率先推出“多船一供”模式创新,进一步推动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业务发展。
1)主要做法
允许多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一艘受油船舶供应保税油。供油船舶安装船舶实时定位设备并与海关联网,以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供油企业在开展“多船一供”业务前,向海关提出业务申请,明确供油企业名称、供油地点、受油船舶名称、供油船舶名称、预计供油时间及供油数量等信。业务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税油的出库、供船、余料入库及报关手续。
2)实践效果
该制度创新成果为供油企业和受油企业均带来利好,提升了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通关便利化水平。对供油企业来说,“多船一供”能够让企业更好地承接单船加油量大或者需同时补给多种油品的订单,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对受油企业来说,节省了在过往“一船一供”模式下需要付出的等待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