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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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落实降费减负,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货物港务费进行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减免内容
(一)调整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货物港务费。
(二)对业主码头经营企业,依企业自愿申请,可直接按规定费率的50%收取外贸货物港务费。
(三)对履行货物港务费代收义务的码头经营企业,按外贸货物港务费的收取额扣除缴纳各项税收后的50%进行返还,返还款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二、适用范围
货物港务费减免适用于经由舟山市辖区范围内各港口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三、免征期限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参照执行。
四、相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