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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5 11:15:44       阅读次数: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15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

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杭州海关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供应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油经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延伸到宁波、南京、上海关区开展直供业务。

本办法所指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在国际航线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本办法所指保税油,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油品,未办理纳税手续是指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指跨关区直供是指供油企业将保税油跨关区直接供应到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业务。

第四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市商务局会同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海关(或嵊泗海关)、舟山海事局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保税油经营及安全监督工作。市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边检、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做好对保税油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做好保税油经营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石油市场管理相关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  保税油经营资格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海关(或嵊泗海关)、舟山海事局进行审查,同时征求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的意见,依据本办法初审合格后,上报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双底双壳供应船舶至少1艘,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1000吨;

(二)具有符合油罐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舟山区域的油罐,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

(三)申请企业和其股东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油品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供应船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企业和其股东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及油品走私等情况的说明;

(七)未来3年保税油销售商业计划,安装质量流量计承诺书;

(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商务局应公开保税油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条  市商务局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保税油经营资格申请。

市商务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受理保税油经营资格申请后,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舟山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授予保税油经营资格,颁发批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应及时向商务、市场监管、港航、海关、海事、外汇管理、边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保税油经营活动的,应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准予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批准证书是从事保税油经营的重要凭证。批准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企业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批准证书(正、副本)登记信息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经营的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遗失批准证书的,必须在注册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后,向市商务局申请补领。

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吊销或到期换证的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七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对具备继续从事保税油经营条件的,应准予换发变更的批准证书。

保税油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更,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

保税油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必须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保税油经营资格。

第三章  保税油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油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

第十九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第二十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船舶加油作业中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油罐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 超越批准证书范围经营;

(二) 超越水路运输业务的许可范围经营;

(三)向国际航行船舶销售未经海关核准的成品油;

(四)向国内市场销售保税油等走私行为;

(五)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保税油;

(六)擅自改动质量流量计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七)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质量升级标准和不符合大气排放控制标准的保税油;

(九)非法自行调和、生产保税油;

(十)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

(十一)违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安全标志;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应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港航、海关、海事、边检、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保税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税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供应船舶和油罐的经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度组织对保税油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积极探索建立保税油经营企业的网上年检制度,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舟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接受市商务局的年度经营检查,提交年度经营检查材料,包括:

(一)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

(二)企业注册信息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相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

(四)年检机关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年度经营检查结果分为:

(一)合格;

(二)不合格;

(三)停歇业;

(四)未参加年检。

第二十七条  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保税油经营企业,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年检或整改;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报请舟山市人民政府注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八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歇业6个月以上或者终止经营的,必须到市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停歇业手续或办理注销手续,停歇业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

对通过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撤销经营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条  已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市商务局报请舟山市人民政府注销其批准证书:

(一)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终止保税油经营活动或停歇业超过12个月的;

(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批准证书(件)已被吊销、注销或经营范围已不包含保税油经营的;

(四)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五)保税油经营资格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716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