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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0 11:12:46       阅读次数: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30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许可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告知承诺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关规定,结合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涉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申请,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续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涉企经营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市级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对下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一)无需现场核查的;

(二)需现场核查,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

第五条 舟山市“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局。市司法局负责法治保障,市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支撑,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务服务协调,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告知承诺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由许可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或者单设的服务窗口等予以公示。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一)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承诺内容的监管规则;

(六)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充分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确认所提交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承诺书,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由许可机关根据许可事项予以确定,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公示。

许可机关应当从严控制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类型和数量,采取承诺后免于提交、事后限期补交等方式,精简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或者一般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被许可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管机关)应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时间由监管机关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三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未能按照承诺约定时间、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限期提交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监管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具备法定条件实际营业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在审查、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被许可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被许可人承担。

第十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化清单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实践中发现实行告知承诺制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较大潜在风险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从目录库中移除并同步做好向社会公告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7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