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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出台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暂行办法,九种情形免责!

发布时间:2021-05-26 11:02:51       阅读次数:       来源: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管委会

近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管委会印发《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暂行办法》。一起来了解下↓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重要指示精神,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对标国际经贸规则,主动进行压力测试,充分激发创新活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浙江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随着浙江自贸试验区改革进入深水区,特别是由于我国对油气领域的特殊管理体制,国家给予的压力测试空间有限,进一步改革突破难度加大。为更好地为国家试制度,深化各领域改革,有必要就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进行科学认定并出台相关容错免责机制。

研究制定容错免责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具体行动和生动实践,且在全国21个自贸试验区内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

主要内容

《办法》共10个条款,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分别为概念界定、原则导向、适用对象、适用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专报机制和会商机制。较《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特色更加明显,容错免责范围更广,适用情形更有针对性。

其中:适用对象包括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情形包括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政策突破、改革试点任务、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处理突发事件和综合行政执法等过程中出现的容错免责情形;认定结果主要运用于考核考察、提拔任用、职级职称衔级晋升、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资格均不受影响;专报机制主要针对各县(区)、功能区及市属有关单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质疑或拟予问责,但符合本办法容错免责情形的,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作出专门说明。海关、海事等省部属在舟单位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认定结果及时专报上级对应部门。会商机制包括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自贸试验区政策法规局等,共同会商自贸试验区容错免责相关事宜。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指容错免责,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本应给予问责追究,但因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风控措施落实到位,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适用情形

(一)在贯彻中央、省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决策部署中,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但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先行先试,勇闯改革“无人区”,主动做好风险防控,但因缺乏经验和条件,造成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三)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需要,落实自贸试验区舟山管委会要求而进行制度创新,对现有政策进行变通或突破的,或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造成一定风险的;

(四)在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中,因缺乏顶层设计或自下而上探索条件尚不具备,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及效果或造成失误及负面影响的; 

(五)在推进自贸试验区重大项目建设中,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一定失误或项目延期,或从工作实际出发,敢于碰硬、抢抓进度,存在一定程序瑕疵的;

(六)在推动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中,规范决策、积极作为、热情服务,但因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高效服务,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而进行改革创新,但因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造成失误的; 

(八)在应对自贸试验区突发事件、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快速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造成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九)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特别是在探索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和条件出现工作偏差,或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中出现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